排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
一、征收排污费的目的
征收排污费作为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二、收排污费的性质
征收排污费是国家管理环境的一种经济手段,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强制收取的一定的费用,是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补偿性收费。征收排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入纳入地方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三、征收排污费的范围和对象
《河南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的对象为:在本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者和个人。
四、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2.《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2年2月5日国发[1982]21号公布)。
3.《河南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1990年9月3日省府[1990]74号颁布)。
4.《平顶山市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八条。
(二)事实依据
1.排污单位每月(季)向环境监察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的资料(平顶山地区排污及治理情况申报表)。
2.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报告。3.排污单位拒报、瞒报、虚报,环境监察部门依法核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五、征收排污费标准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
(二)收费标准:(见附表)1.《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2年2月5日国发[1982]21号公布)附表:《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废气、废渣部分;2.《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91)环监字262号)。
六、排污费的种类
(一)排污费-指排放的污染物未超过排放标准的收费,如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政管理局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环境监察部门征收)和废渣排污费(由环境监察部门征收)。
(二)超标排污费-指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收费。
1.污水超标排污费--指排放污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收费。
2.废气超标排污费-指排放废气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收费。
3.噪声超标排污费-指排放噪声超过国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收费。
4.超标排污费的加倍收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1979年9月13日)后投产使用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限期治理的项目未按期完成的和有污染处理设施不运行或擅自拆除的,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加倍征收排污费。
5.超标排污费的提高征收标准部分-国家《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3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