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一)"12369"环保热线在接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投诉后,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做好事故记录登记工作。

  (二)在市环保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随同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努力把污染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

  (三)实地勘察并记录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现场状况,记录污染破坏范围、周围环境状况等。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应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验、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记录等。

  (四)调查结束后,应立即将取证材料上报市环保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我们倡导的服务宗旨, 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