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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市环保局污染纠纷调查组的部署,参与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工作。
(二)环境监察人员在参与调查时,要依法客观、公正、全面的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调查核实污染事实。
(三)根据调查材料、专业部门的鉴定,理顺案情辩明是非,分清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调解,配合调查组召开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做好会议纪要,制作《环境污染纠纷调节协议书》,盖章后送双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调解处理终止。
(四)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和市环保局各备留一份调解协议书存查,并写出纠纷处理过程的结案报告;双方调解不成的,在告知双方当事人采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之后,写出结案报告。并将调查中收集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移交市环保局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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