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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程序
   

  (一)稽查内容:对县、区、市及排污单位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及排污费缴纳等情况进行监察稽查。
  (二)稽查方式:日常稽查,专案稽查,专项稽查。
  (三)日常稽查:
  1.稽查内容。被稽查单位的日常环境监察工作。
  2.稽查程序。(1)听取被稽查单位的汇报;(2)查阅相关文件、挡案资料;(3)现场核实污染源排放情况,听取被稽查单位意见。
  3.填写稽查表。
  4.情况处理。
  (1)对稽查中未发现违法、违纪现象的,稽查人员写出书面稽查报告归档;(2)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环境监察行为或书面材料不规范的,由稽查人员口头或书面责令期限整改;对不能履行职责且情节较轻的,稽查人员书面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写出书面整改汇报材料;对不能履行职责且情节较重的,稽查人员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主管领导。
  5.跟踪稽查。跟踪稽查限期整改情况或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稽查人员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主管领导。
  6.归档。稽查结束,应将稽查情况及时汇总、归档。
  (四)专案稽查。
  1.稽查内容。群众举报,新闻曝光,市环保局交办案件,省环境监察总队转办案件。
  2.稽查及处理。(1)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稽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到现场调查取证,制作现场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提出处理建议,书面报主管领导;(2)对于环境监察单位及环境监察人员存在的不作为、不公正等情况,稽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直接走访相关人员或直接到现场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书面报告上级领导。
  3.跟踪稽查。跟踪稽查处理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稽查人员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有关领导。
  4.归档。对每个案件的稽查情况,写出稽查材料按一案一卷归档。
  (五)专项稽查:
  1.内容。上级机关安排的专项执法活动等;
  2.及处理。稽查人员对环境违法行为现场调查取证,制作现场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提出处理建议,书面报有关领导;
  3.跟踪稽查。跟踪稽查处理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
  4.归档。对每个案件的稽查情况,写出稽查材料按一案一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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