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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和控告。
(二)市环局污控科是具体承办环境污染事故报告与处理的工作机构。
(三)当您发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后,应及时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型、现状等情况向市环境保护局或本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在处理时做到及时、准确。
(四)当您单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您应该立即向市环境保护局或本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数量以及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并配合环保部门作好现场调查、处理工作;在事故查清后,您应当就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今后防范措施等情况作出详细书面报告,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报送市环境保护局或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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