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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排污费须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境内所有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依法向国家缴纳排污费。


  (二)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是受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具体承办征收排污费的工作机构。


  (三)在收到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下达的征收排污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应向指定银行或市环境监察支队如数缴纳排污费;逾期未缴纳的,处排污者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3倍的罚款,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从收到征收《排污费通知单》之日起第8日算起)。


  (四)如果您对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下达的征收排污费通知书所列的收费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应先按征收排污费通知的要求付款,同时,可在收到征收排污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您单位因设备检修,停止生产或者其它原因暂不排污或经过治理和改善管理,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或降低排污数量和浓度的,可以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停征或减征排污费。


  (六)如果您单如果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在原收费基础上加1-3倍征收排污费:


  1、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2、 有污染物处理设备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造成超标准排放污染的;


  3、 国家或地方明文规定的限期治理项目到期后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七)如果您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您将负以下法律责任:


  1、受到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被责令限期整改并处应缴纳排污费金额1-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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