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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污染治理设施暂停运行和闲置或改造更新须知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是指我市境内一切排污单位为防止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噪声、振动、恶臭、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而专门建设的各种处理、净化、控制和综合利用措施。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防止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如果您单位的污染治理设施确需暂时停止运行、拆除、闲置或进行改造更新的,需填写《治理设施停运申请表》,并应在暂停运行、拆除、闲置或改造更新的5日之前向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暂停时间在5日以内的,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在3日内批复;暂停时间超过5日的,以及需拆除、闲置和改造更新的设施,由市环保局污控科在15日内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1、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受市环保局委托具体承办该项工作。


  2、如果您不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停运、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或因其它原因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您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警告;


  (2)、责令改正;


  (3)、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安装使用;


  (4)、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5)、加1-3倍征收排污费;


  (6)、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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