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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环保执法现场检查须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你有义务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执法人员进行的现场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二)当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到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您有权要求其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事项并为您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如其不出示证件或无证件的,您有权拒绝检查。


  (三)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科是对环保执法人员实施监督的工作机构。


  (四)如果您发现环保执法人员不亮证执法或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您有权向市环保局法制科或局行政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五)您在被检查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如果无故拒绝、阻碍环保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您将负以下法律责任:


  1、受到警告或者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我们倡导的服务宗旨, 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