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确定辖区内的重点、一般污染源的名录,有计划的安排各类污染源的环境监察频次。
(二)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2次,其中暗访不少于1次。
(三)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2次。
(四)对建设项目"三同时"、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五)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应及时进行现场监察。
(六)现场环境监察要求两人以上,出示证件后进入现场,并说明检查事项。
(七)现场环境监察要求随身携带相关现场取证、勘察仪器和必要的装备,执法文书及相关材料。
(八)在现场进行实地勘验查询和取证,做好现场询问笔录。
(九)填写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写明违法事实,履行告知制度。
(十)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要进行立案或提出处理意见,职权范围内案件要及时处理,对于复杂疑难可把握不准的案件,要提出2个以上处理方案,供领导审批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