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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工作须知
环境监察"六不准"
加强机关作风纪律建设“十二不准”
 
 
 
 
 


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确定辖区内的重点、一般污染源的名录,有计划的安排各类污染源的环境监察频次。

  (二)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2次,其中暗访不少于1次。

  (三)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2次。

  (四)对建设项目"三同时"、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五)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应及时进行现场监察。

  (六)现场环境监察要求两人以上,出示证件后进入现场,并说明检查事项。

  (七)现场环境监察要求随身携带相关现场取证、勘察仪器和必要的装备,执法文书及相关材料。

  (八)在现场进行实地勘验查询和取证,做好现场询问笔录。

  (九)填写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写明违法事实,履行告知制度。

  (十)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要进行立案或提出处理意见,职权范围内案件要及时处理,对于复杂疑难可把握不准的案件,要提出2个以上处理方案,供领导审批时参考。

 

"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我们倡导的服务宗旨, 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