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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工作须知
环境监察"六不准"
加强机关作风纪律建设“十二不准”
 
 
 
 
 


现场巡视监察工作制度

   (一)确定现场巡视监察的对象、目的和任务。

  (二)制订现场巡视监察计划,加强污染源现场巡视监察。完成现场监察所规定的各项监察频次,提高环境监察质量。

  (三)执行现场巡视监察公务时,执法人员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携带取证器材,做好监察取证工作。到达现场后,应主动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示环境监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四)法定节、假日及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巡查的,按有关规定组织现场巡视监察。

  (五)负责组织对主要排污企业进行不定期巡视监察。

  (六)现场巡视监察时,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内容包括现场检查情况、违法事实及初步处理意见等。应要求被监察单位领导或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写明日期后,上报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批阅。

  (七)发现异常情况发生污染事故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或减轻污染,同时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

  (八)做好善后工作,提出调查处理报告,按时上报。

 

"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我们倡导的服务宗旨, 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