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度
(一)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对下级环境监察工作负有指导、培训和检查监督的责任。
(二)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必须积极参加参与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并及时报告完成情况。
(三)下级环境监察机构每年12月底前应向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报告本年度辖区环境监察工作的全面情况。
(四)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对下级监察工作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不能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责令其改正,直至报请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收其部分环境监察权限。
(五)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对下级监察机构中不适宜从事环境监察工作的人员,可建议其环保主管部门将其调离监察岗位。
(六)下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聘任监察人员须经上一级监察机构审查同意,下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任免须征求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