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工作职责
受市环境保护局委托,依法对本市辖区内单位、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环保政策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对本市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其他要求特殊保护的区域等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
2、负责对本市辖区内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在线监控装置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
3、负责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及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和参与处理。
4、负责"12369"热线值班、环境信访、投诉案件、批转件的调查、处理及回复。 5、负责本辖区市区范围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受理、审核、核定,并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6、负责对本市辖区内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废渣等收费因素的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7、负责对市辖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稽查和指导。
8、参与对使用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
9、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
10、负责对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
11、负责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
12、负责对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噪声源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
13、完成市环保局交办的其它行政督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