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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工作须知
环境监察"六不准"
加强机关作风纪律建设“十二不准”
 
 
 
 
 


支队长工作职责


  支队长是支队的行政首长,主持支队的行政工作。其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环境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保证上级指示在支队的贯彻执行,保证上级赋予的任务在支队落实。


  2、组织制定支队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保证支队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3、负责支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养、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其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教育支队干部职工,树立环境监察支队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4、主持召开支队长办公会、队务会,研究布置支队工作,决定支队建设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组织制定支队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6、充分调动和发挥副支队长的作用,带头维护支队领导班子团结,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带领支队一班人抓好支队的自身建设和对县(市)、区监察大队的监督指导。


  7、负责审核、签发支队文件、报表和其他资料。


  8、负责支队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9、负责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10、负责组织、领导支队人员完成支队其他行政工作任务。

 

"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我们倡导的服务宗旨, 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